《刑法》高频考点
1. 不适用死刑的主体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除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 数罪并罚的原则
(1)吸收原则:重罪吸收轻罪。
(2)限制加重原则: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期限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制定执行期的最高限度。
(3)并科原则:称相加原则、累加原则或合并原则等,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规则。
3. 抢劫罪的从重情节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4. 信用卡诈骗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注: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