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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大学生村官考试辅导:国家性质与机构设置

华图教育 | 2012-05-31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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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国家性质与机构设置

  (一)国家性质

  国家性质就是国体,是国家的阶级本质。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是指我国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国家政权。它反映了我国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二)国家机构设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每届任期五年。

  3.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它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五年。

  4.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是我国武装力量的高领导机关。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每届任期五年。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它是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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