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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_公文的格式规范

华图教育 | 2019-10-28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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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公文的稿本

  公文的稿本是指公文的文稿和文本的统称。 公文的文稿是指在公文在起草过程中形成的一次又一次的稿子,包括草稿、定稿两种。

  同一份文件,根据它们的不同用途,可分为正本、副本、存本、修订本;一些法规性文件又 有试行本、暂行本等形式,同一内容的文件使用不同的文字就又成为不同的文字文本。

  一、文稿

  1.草稿,也称为未定稿,指拟成而未最后定稿的历次文稿。草稿内容未正式确定,不具 备正式公文的效用。草稿的外观特点是没有生效标志(签发、用印等),文面上常见“草案”、 “初稿”、“二稿”、“三稿”等稿本标记,标记大都位于标题下方或右侧加括号。

  2.定稿,也称为签发稿,指由机关单位负责人签发或经一定会议讨论通过正式生效的文 稿,它已经具备正式公文的效用,是制作公文正本的标准依据。定稿一经确立,如不经法定 责任者(如签发人、讨论通过该公文的 会议等)的认可,任何人不得再对其予以修改,否 则无效。

  二、文本

  1.正本 正本是根据定稿按正规格式印刷的供向外发出用的正式文本。正本内容必须是对定稿的

  完整再现。正本送达主送机关,供对方直接办理,具备正式公文的效用。正本的外形特征是 格式正规并有印章或签署等表明真实性、权威性、有效性的标志,在一些特殊公文上还标有 “正本”字样的标记。

  2.副本 副本是再现公文正本内容及全部或部分外形特征的公文复制本或正本的复份。副本供存

  查、知照用。副本分为两种:

  (1)作为正本复份(与正本同时印刷)的副本与正本在外形上基本上没有区别,这种 副本只在送达对象和使用目的上与正本有所不同,正本送达主送机关,供对方直接办理,副 本送抄送机关了解内容或由本机关留存备查、归档等,在效用方面均具备正式公文的法定效 用。

  (2)作为复印件的公文副本(如抄本、复印件)因不能再现公文的全部特征(如印章

  或无非复印的印记或签署者的亲笔签名),公文的真实性无法保障,因此不具备公文的法定 效用,只能供参考、备查。此类副本需加注“副本”字样标记。

  3.存本 存本是发文机关留底存档的文本。

  存本作为对外发出的正本的样本,是不向外发送的,因此可不必盖印和签署。存本的作 用是用于存档,且可以用它与定稿对照并检查正本发出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如是印制过程中 产生的问题,即属内部责任,通过存本与定稿核对即可查清;如属文件发出后产生的问题, 通过存本与正本核对即可查清。

  4.试行本 试行本规范性公文正本的一种特殊形式,即试验推行本,在规定的试验推行期间具有正

  式公文的法定效用。试用本主要适用于发文机关认为公文内容在一段时间的实践检验后可能 将予修订的情况下使用的文本。试行本的外形特征主要是在公文标题中加注稿本标记,一般 是在文种后用括号注明“试行”字样,如《××××××条例(试行)》。

  5 暂行本 暂行本也是规范性公文正本的一种特殊形式,即暂时推行本,在规定的暂行期间具有正

  式公文的法定效用。暂行本常用于发文机关认为因时间紧迫,公文中的有关内容可能存在不 够详细周密等缺欠,不长的一段时间之后可能将予修订的情况之下。暂行本的外形特征是在 公文标题的文种之前加注“暂行”字样,如《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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