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
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提升对公共交通
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
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
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
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具有"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几类特定情形的,予以从重处罚。
乘客针对其他人员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妨害交通运营秩序、影响行车安全的,根据具
体情况分别适用寻衅滋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同时,鉴于实践中少数驾驶人员与乘客发生纷争后不能理性应对,而是违规操作或者
擅离职守与乘客发生冲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意见》规定对实施此类行为的驾驶人员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备注: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意见》规定,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乘客等人员有权采取措
施予以制止。制止行为造成违法犯罪行为人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意见》强调,以暴力、危险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处置妨害安全驾驶违法
犯罪行为、维护公共交通秩序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
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