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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领

华图教育 | 2020-04-01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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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任用
条例》是重要的党内法规,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条例指出要大力选
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
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
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
体的要求。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
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
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
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
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
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
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
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
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
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
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
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
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
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
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
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
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
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
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
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
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
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
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职级公务员担任领导职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
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
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
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
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
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
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第三章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五条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
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
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
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
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
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
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
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六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
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
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
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
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八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换届政策说明、
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
经与本级党委沟通协商后,由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
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由本级党委主持,考察组说明换届有关政策,介绍参
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第十九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谈话调研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
(三)纪委监委领导成员;
(四)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群团组织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
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五章考察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
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
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五条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
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七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
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
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加强作风考察,强化廉政情况考察。
第二十九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
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
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成员或者内设机构担任主要
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
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
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
执行。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
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
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
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
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
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
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
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
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第三十六条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
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会无记名投
票表决;全会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党委委员的意
见。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
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
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八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
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
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
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
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
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七章任职
第四十一条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
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领导职务;
(三)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
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四十四条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
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
党委(党组)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六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
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
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
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
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
责。
第四十七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
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
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
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八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
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九条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
选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
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九章交流、回避
第五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
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
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监委、
法院、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
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
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
应当进行交流。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派到基层、
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坚决防止"镀金"思想和短期行为。
(五)加强工作统筹,加大干部交流力度。推进地方与部门之间、地区之间、
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推动
形成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干部人才及时进入党政机关的良性工作机制。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
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
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
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转移行政关系、工资关
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五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
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
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
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
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
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
员。
第五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
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四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五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
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六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
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
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
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
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八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
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
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一章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条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
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
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十三条实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巡视巡察、机构编制、审
计、信访等有关机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自 2019年 3月 3日起施行。2014年 1月 14日中共中
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四、新法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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