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一扶考试中的公共基础知识点很多,河南华图教育三支一扶考试网为考生们提供公共基础知识之农业农村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助力考生顺利通过三支一扶考试。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的义务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2.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3.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不得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不得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更多考试信息请查看三支一扶考试网,了解三支一扶考试时间、三支一扶考试内容.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的义务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2.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3.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不得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不得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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