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甲、乙系夫妻,育有一子丙。甲的父亲去世后,甲的母亲李某与甲的弟弟丁一起生活。1990年起李某为照看丙,开始与甲家共同生活。2010年甲因病去世,李某伤心过度而中风,乙一直照顾李某。2018年李某去世,留下存款6万元,该6万元()。
A.全部由丁继承
C.只能由丙、丁继承
B.只能由乙、丙继承
D.应当由乙、丙、丁继承
A.全部由丁继承
C.只能由丙、丁继承
B.只能由乙、丙继承
D.应当由乙、丙、丁继承
36、【答案】D我国《民法典》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乙一直照顾李某,故乙作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有继承权;丁作为子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也有继承权;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应由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继承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兄弟姐妹的子女继承的法律制度,丙为代位继承人有继承权。故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