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资格和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备报考岗位所必需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符合相应的学历、学位以及其它要求,聘用后能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及时到岗工作。
(四)报考市直事业单位的人员所学专业符合招聘岗位的专业要求,该专业要求为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3年4月修订,见附件3)、《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9月修订,见附件4)选定;无法对应专业目录的其它专业,参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下发的相关专业分类标准判定;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报考乡(镇)、街道下属事业单位的人员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应学位,不限专业;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9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本科学历人员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94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七)参加郑州市“大学生村干部”计划在农村任职2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干部,报考且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笔试总成绩加10分。2015年后退役的大学生士兵报考且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笔试总成绩加10分;大学生村干部、退役大学生士兵已公开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招录为公务员的,不再享受加分政策。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立案侦查审查的;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
3.近五年在各级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的;
4.现役军人、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试用期未满的新录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未满规定最低服务年限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5.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职位;
6.有法律规定不得录取聘用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