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高频考点
1. 治安处罚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与禁止情形
(1)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2)情节简单、因果关系明确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3)属于符合当场处罚权限的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
(4)属于符合当场处罚的案件性质。
2. 行政处罚当场收缴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3.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行政拘留;
(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5)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4. 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5.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治安调解的情形
(1)雇凶伤害他人的;
(2)结伙斗殴的;
(3)寻衅滋事的;
(4)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5)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
6. 案件情形符合下列条件时,可适用简易程序处罚
(1)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2)情节简单、因果关系明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3)属于符合当场处罚权限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法律规定,当场处罚的权限对个人是警告、200元以下罚款。
(4)属于符合当场处罚的案件性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拉客招嫖和赌博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