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人民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